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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总第204期)(9月12日—9月18日)

2022-09-1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2022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标准计划》包括294项行业标准和68项拟申请立项国家标准。这其中就有4项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其中3项属于行业标准,1项拟申请立项为国家标准。具体来说,《城区范围确定规程》拟申请立项为国家标准。这项规程已于2021年6月18日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作为行业标准一同发布并实施。另外3项国土空间规划行业标准,即《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城市蔓延评估技术规范》《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其中,《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的前身应该是2020年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中的《综合防灾规划技术规范》。后两项标准在自然资源部此前印发的《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亦有提及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共同印发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创建主体、创建区域范围、申报条件、创建程序、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组织管理、评选认定程序、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附则等十部分内容,并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办法》规定,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应符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加强无障碍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展使用群体满意度调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等条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办法》明确了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及命名等评选认定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2022年9月15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支持政策》是长三角两省一市支持示范区发展的第二批政策,共包含17条支持政策,涉及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产业协同、人才流动、社会治理等10个方面。相比第一批支持政策,更加注重先行先试、资源导入、机制保障和标准统一。2020年7月,两省一市政府联合制定出台了第一批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加快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两年多来,示范区已经形成了88项制度创新成果,推进了100多个重点项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全国发文复制推广了38项示范区制度成果。下一步,示范区执委会将与长三角两省一市有关部门、两区一县密切沟通,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同时继续做好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动态评估,发挥政策牵引效应,推动形成更具显示度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

《北京市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草案)》公示。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下文简称《专项规划》),今日起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紧抓新消费模式、新商业场景和新时代首都发展契机,坚定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匹配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目标,充分发挥“两区”政策优势,推进“五子”联动协同发展,科学谋划了全市商业消费空间发展目标、层级体系与空间布局,全面增强商业消费空间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商业消费空间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商业消费空间中长期发展的总体目标,2035年将北京建设成为“中国潮”“国际范”与“烟火气”共融共生的国际消费中心示范城市。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印发。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明确耕地转出和流入、方案编报和审批应注意事项以及备案成果主要内容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相关技术要求等为四川省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指导。《指引》明确“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山川省人民政府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