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nning Information

规划资讯

第37期(总第303期)(10月28日—11月3日)

2024-11-08

《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2030年碳达峰目标的实现。《意见》围绕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对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传统能源稳妥有序替代,以及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提出具体要求。

《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总体建设方案》印发。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提出到2027年,材料领域数据资源汇聚能力、流通活力明显增强。搭建形成“1+N”的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架构体系,形成30个以上数据资源节点、30项以上材料大数据算法软件和工具,20种以上典型关键材料和产品的数据赋能应用示范。到2035年,新材料大数据中心体系全面建成并稳定运行。实现全国材料领域数据的汇聚、处理和开发,持续提供引领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形成数据驱动的材料创新发展范式和市场化的可持续运营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工信部网安〔2024〕21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实际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负责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处置、报告等工作,应当根据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属地管理要求,并负责全面梳理汇总企业集团本部、所属企业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印发。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智慧农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全方位提升智慧农业应用水平,包括推进主要作物种植精准化、设施种植数字化、畜牧养殖智慧化、渔业生产智能化、育制种智能化、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和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数字化等7项重点任务。为推动《指导意见》落地实施,专门组织制定了《行动计划》,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突出行动导向和可操作性,部署实施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重点领域应用拓展、示范带动3大行动。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上,加快打造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和基础模型算法等公共服务产品;在产业布局上,着力推动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育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在示范带动上,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先行先试、探索智慧农业未来方向。《指导意见》《行动计划》还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工作机制,协同推进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落实;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已有项目和政策向智慧农业倾斜力度,充分运用多种资金渠道,谋划实施智慧农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做好宣传交流,及时总结宣传智慧农业的典型经验和先行先试创新做法,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印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要点(试行)》(以下简称《编制要点》)。《编制要点》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即一个或若干个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用地;部分较为小型独立、功能单一、非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国有农林场简易版详细规划,且用地规模小于100亩的国有农林场区域内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有地上建筑物且根据用途管制要求需编制详细规划的项目用地。《编制要点》提出,独立地块详细规划属于简易型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成果汇交等要求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优化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相关要求。需从区域层面对规划要素和空间布局进行整体统筹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区域,仍应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进行详细规划编制。后续独立地块所在详细规划单元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的,需将独立地块纳入编制并做好衔接。

 

(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农业农村部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