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总第395期)(10月26日—11月1日)
2026-11-06
2026-11-06
《关于促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近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是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全面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把发展机遇转化为产业优势。《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我国自主化燃气轮机基本满足国内分布式能源、海上油气生产平台等能源项目需要,重型燃气轮机发电试点应用取得阶段性成效。聚焦研发设计、装备制造、协同创新、试点应用、政策保障等全链条环节,系统部署了16项重点任务。
《关于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印发。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促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创新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等三方面提出16项措施。货物贸易方面,聚焦汽车、石化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提出优化保税监管、保税交割、研发测试等支持举措,加强贸易与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服务贸易方面,在医疗、保险、职业资格认可等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自主开放,提升外籍人员入境、执业便利化水平,推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创新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方面,探索拓展保税维修、再制造等新业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与香港全面深化合作,提升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发展水平,激发贸易发展新动能。
《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规范,推动我国能源保供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办法》强调,做好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民生优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稳定供应基本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能源供应风险。《办法》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科学确定了适用范围、保供责任、签约履约、监督管理等内容。印发实施《办法》,有助于更好发挥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引导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从制度上保障能源供应链的韧性与安全。
《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十五五”规划》印发。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到2030年的发展目标: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制度基本建立,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总数达到13万个。《规划》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营养健康”这个目标,构建“1个基础(标准体系)、2个支撑(科技赋能、国际合作交流)、3条路径(绿色转型、优质供给和全链条监管)”的总体框架,部署六项重点任务。
《国家信息化“十五五”规划》印发。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国家信息化“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体系化深层次推进“十五五”时期国家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是指导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行动指南。《规划》围绕“十五五”发展目标,提出“建设三个体系、提升五个水平、夯实两个支撑”的总体布局,部署了10个方面具体任务,一是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二是建设网信科技创新体系,三是建设网信产业生态体系,四是提升现代治理水平,五是提升信息惠民水平,六是提升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水平,七是提升区域协调水平,八是提升开放发展水平,九是夯实安全保障支撑,十是夯实法规标准支撑。设置了7个专栏,分别是信息基础设施创新发展工程、网信科技创新突破工程、网信产业生态发展工程、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行动、重点区域信息化协同发展行动、网信企业海外发展行动、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提升行动。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新型能源体系规划》印发。近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新型能源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擘画“十五五”时期北京市能源发展的新蓝图。《规划》提出,“十五五”时期,北京将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能源安全充裕为前提,以推动能源提质转型为主线,聚焦能源保障足、质量优、结构优、技术优、效益优,坚持节能、增绿、减气、优油、少煤,加快建设坚强韧性、清洁低碳、智能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城镇开发边界须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划定,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管控。自治区、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层级负责管理工作。划定方面,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上下联动、逐级细化,明确扩展倍数和城镇空间协同布局要求,详细规划落实上位规划管控要求。实施管控中,边界内应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强化专项规划衔接约束,加强增量用地规模时序调控。增量用地优先在旗县域内平衡,难以保障的可跨旗县、跨盟市统筹或交易。允许预留机动增量规模保障重大项目。严格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农村农业部官网等)